与现代相比,古代因为医疗条件差,犯人坐牢生病、死亡现象较现代更为普遍。特别在早期,这种情况尤其突出。特别是在秦朝时,很多犯人被罚去劳役,帮修长城、建宫殿、造陵墓,犯人生病和死亡都很高。
在今天陕西境内的秦陵附近,考古发现了大片的刑徒墓地,这说明其时的囚犯的生存状态是很差的。汉代从秦朝暴政灭亡的教训中得到启发,放宽刑法,对坐牢的犯人生命权较为尊重。
如果犯人生病了,会叫狱医给犯人治病,死了还实行“官葬”,所的丧葬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后汉书·桓帝纪》记载,汉桓帝刘志当皇帝的建和三年(公元149年)曾批示,囚犯“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葬”,意思是犯人生病了给予医治,如果死了给予厚葬。
1964年,在河南偃师大郊村附近,曾考古发现了522座东汉囚徒墓,这些都是“官葬”。古代对囚犯健康权、生命权的保护,在晋代以后开始变得规范起来,并呈制度化。
晋代特别要求,对坐牢的犯人“寒者与衣,疾者给医药”。所以,有的犯人出狱后生活无着落,想想还不如坐,有吃有喝有住的,想方设法二次犯罪,进去坐年。唐代对坐牢生病的犯人,态度也积极。
在报告上级主管后,犯人会到积极的医治,此即唐书上所谓:“囚有疾病,主司陈牒,请给医药治疗。”古代坐牢没有“保外就医”一说,但可以“保内就医”。如果犯人生病了,除了给医给药外,还允许家属进监狱内来照顾犯人,这一制度现代都没有。
五代时期出现了专门为犯人看病的“监狱医院”,这是现代监狱医院的源头。设监狱医院这一做法,始于后唐明宗李嗣源当皇帝的长兴二年(公元931年)。李嗣源下了一道红头文件(敕令)——
“诸道州府各置病囚院,仍委随处长吏,专切经心,或有病囚,当时差人诊侯,疗理后据所犯罪轻重决断。”
这里的“病囚院”就是监狱医院,这是中国监狱史上为犯人首设医院,首次由政府作出规定,此后遂成一种监狱制度。这以后,古代坐牢似乎越来越“舒服”了。
以宋代来说,无论是朝廷的中央监狱,还是地方监狱,一律“置楼牖,设浆,铺席,时具沐浴,食令温暖,寒则给薪炭衣物,暑则五天一洗枷X(木+丑)”。元朝对犯人看病问题也做了规定,设置有专职的狱医。
元成宗铁穆耳当皇帝的大德七年(公元1303年),“始专置官部医一人,掌调视病囚。”所用的药品,与当时的社会慈善扶贫一样,由当地公设的药局发给,药费在药局的“营利利息钱内通行准除相应”。
看了上述文字,或许有网友会认为,古代坐牢很潇洒嘛,实际并不那么人性,应该说绝大多数时候都很糟糕,都坐牢了,能有什么好事?制度与实际做的毕竟是两回事情!
如在汉代,虽然有大官坐的高级监狱,但普通牢房条件很差的。有一种牢房叫“虎穴”,是挖了很深、下大上小的地牢,上面出口处用一块大石覆盖住,犯人别想逃出来。
这地牢里往往要关进几百人,卫生状态极糟糕,生病的犯人怎么办?对“虎穴”的情况,史书上有这样的记载:“数日一发现,(囚犯)皆相枕藉死,便舆出。”犯人成堆死,太多了,要用车子往外拖!
刘邦亡秦建汉后,便废除了秦朝的“重刑”做法,“约法省刑”,“恤刑悯办”。事实上,在很多时候下,当官的犯罪所受处罚要比普通人轻松多了。同样的坐牢,当官的与不当官的,要求并不一样。
如在汉代,便出现了一种“颂系”制度。所谓“颂系”,就是宽容犯罪分子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基于儒家文化原则,并首先考虑了官员和有爵位犯罪者的尊严。
凡是得到颂系的罪人,不须进入坐牢,即便坐牢也不用戴刑具,如手拷脚镣什么的。
据《汉书·惠帝纪二》记载,爵位在“五大夫”以上的、公务员“六百石以上”的官员,还有皇帝身边的宦官、有头有脸的贵族,都可以获得“颂系”待遇。后来有的老百姓也可享受这一待遇,但是有条件的——须80岁以上、8岁以下及孕妇等犯罪分子,才可以获得宽容。
汉代有不同类型的监狱,如掖庭秘狱、廷尉诏狱、上林诏狱、郡邸狱、共工狱、若卢诏狱、都船狱、都司空狱、保官狱、内官狱、请室狱、导官狱、水司空狱。等等。
这些监狱所关押的犯人身份都不一样。如“若卢诏狱”,由少府领若卢令丞掌控,关的都是将相大臣一类高官,可以说一种“高干监狱”,或者说“高级监狱”;“都船诏狱”所关押犯人的级别就要低一些,人员相对较杂,关的是“将军以下与二千石”犯罪官员。
可见在古代即便坐牢,普通人与权贵都是不一样的。这在现代看来,是司法不平等,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民罪,纯是扯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