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二月河历史小说,里面写有一段平邑县的往事:“县令是个清官,暴民踹衙门,他先逼着一家子跳井,然后自己又找了一根绳儿吊死在井沿上。”
330灵异就纳闷了:既然县令是清官,为何管辖区有暴民?既然你要殉职,为何先逼着一家子跳井?
这到底是什么逻辑?
史书和方志里基本都有一章为“列女传”,这是330灵异最不爱看部分,因为这些烈女不是自缢、服药、跳井就是投河,有点儿忒惨了。
这丈夫死了,如果出自感情恩爱难舍难弃而自尽,那是很值得感动和敬佩的。如果出自“从一而终”的旧观念自尽,我就只能一声叹息了。
在改朝换代的乱世,当官的无能御敌,让全家妻妾老小一同陪死,有何义烈可言呢?
咱随便挑两段《明史纪事本末》里的记载:
刑部右侍郎孟兆祥……贼至,死于门下。妻何氏亦死。其子进士章明,收葬父尸亟归,别其妻王氏曰:“吾不忍大人独死,吾往从大人。”妻曰:“尔死,吾亦死。”章明以头跄地曰:“谢夫人。然夫人须先死。”章明视妻缢,取笔作诗。已,复大书壁曰:“有侮吾夫妇尸者,吾必为厉鬼杀之。”妻气绝,亦自缢。
监察御史陈良谟闻变,痛饮作诗,为缳于梁,欲自尽。妾时氏有娠,曰:“主人死,妾将谁依?与其为贼辱,不如无子也。妾请先死,以绝君念。”遂入投缳。良谟别作一缳,与之同尽。
两个自杀的官员,都是一个节奏:作诗、妻妾死、自己死。
为什么要题诗?留名。
为什么要妻妾先死?安心。
一要青史留名,二要妻妾节烈——这就是殉职官员的心理!
既不能安民,又不能御侮,居官无能,累死妻儿。活着是个百无一用的书呆子,死了能变成“厉鬼”杀贼??对了,我还注意到,汉唐时期,妇女殉节的很少,这和汉唐时期的思想开放有关。
朝廷不但没有鼓吹节烈,唐朝皇帝甚至还鼓励寡妇再嫁。宋代以后,理学家们粉墨登场,提出了大名鼎鼎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深深影响了后世。明清两代,到达顶峰。
历代殉节的“烈女”,《新唐书》载唐代47人,《宋史》载宋代43人。而明朝仅《明史·烈女传》就记载为276人,而这只是“存其什一,至于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
到了清代,烈女人数则登峰造极,数不胜数。仅仅福建一个省,据《福建通志·列女传》的统计,殉节烈女竟然高达5603人。原因很简单,明清两代的统治者大力提倡三纲五常,全国范围内为殉夫、守寡的节烈女子修建祠堂、牌坊,立传表彰。
于是,妇女殉节竟然成了一种社会行为规范。金莲要小,牌坊要大。因为这是强者男人给弱者女人规定的游戏规则。
明代诰命夫人像
暴乱、战争时期,家中妇女如果被敌人活捉,是一种奇耻大辱,比杀了她们后果还要严重的多。这是古代士大夫的普遍想法。所以,当一个女子风风光光嫁给一个官员时,她的陪嫁箱子里,总会放着一把剪刀。
因为就算你未来成为诰命夫人,也难保有殉节那一天。绳子剪刀井。这是病态的古代社会给女人准备的三件宝。可笑的是,如果不是死到临头,乱军、贼党比较好说话的时候,弱者女人又会成为伪道德的牺牲品。
汇编清代掌故遗闻的《清稗类钞》里,记载了一段太平天国军进攻湖北某镇的旧事:
为了防止“贼寇进城”,当地的士绅一合计,挑选出百余名“姿色稍佳”的妇女,到城外设馆,请太平军下马休息。结果“寇大悦,遂各拥抱妇女,恣为欢乐,不复骚扰商肆,翌晨即去,全镇赖以无恙。”
这些挽救了一方的百余名妇女,肯定是得不到牌坊了。不但如此,按照虚伪的道德逻辑来看,事后她们应该集体自缢,才算够“烈”。
明清时期,男人通常把妻妾当成自己的物件。他要死了,他的东西不能被别人拿去用,会给他丢脸的,所以先把东西砸了,然后在寻死,就这么回事。
为什么说女子无才便是德啊?不让你学习,不让你见世面,这样对于男人来说更好控制你!现如今的社会,早已没有什么三从四德,但是还是有大多数的女性同胞们在思想思维上依附着男人。
是时候警醒一下了,只有你才是自己人生的掌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