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监控设备非常多,但在一些人烟稀少的地方,模拟画像还是必不可少!今天转林宇辉老师的一篇文章。如有侵权马上删除。
2012年9月12日下午14时许,博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曹王派出所报警:博兴县曹王镇阎厨村村南玉米地发现一女尸。接报后市县两级侦技人员赶赴现场。
死者王某、女,61岁,曹王镇闫厨村人。9月12日12点20分左右离家,骑电动车到村南自家玉米地,下午1点左右本村吴某发现其死于地西邻周某家玉米地中。
死者及其头部裂创
犯罪分子所用锤子及其前掌脚印
法医经过现场勘验进行了致伤工具分析,死者头部五处头皮裂创均创角钝、创缘不整,其中两处裂创创周伴有挫伤带,故分析认为为钝器所为,现场遗留锤子可形成;右股内侧有一纵行创口,创角上钝下锐,创腔深约15cm,故分析认为凶器为有一定长度、单面刃、易挥动的锐器。
综合现场和尸检分析如下:犯罪嫌疑人发现死者独自在地中干活后从现场西北方向玉米地斜行至丁字路口,趁死者不备用锤子打击死者头部致其昏迷,将其拖入玉米地中,在拖拉过程中有两次停顿(可能再次打击死者头部),在尸体所在位置用刀捅死者阴部,剖割尸体后携带双眼球、两乳房、心脏、左肺、肝脏、右肾等脏器由中心现场向西从玉米地中逃离。
在侦查过程中通过与兄弟县区联系,又了解到另外三起案件:
第一起:9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逯某(男,51岁,桓台县索镇东逯村人)在桓台县东逯村村北100米玉米地中被一男子用锤子砸伤头部后住院。本村村民王某上坡干活经过现场时发现逯升清坐在地上,对面站着一个人,此人40来岁,身高168cm左右,中等身材,圆脸,留长平头。据逯某口述,当时自己头戴黄头巾,加上身材矮小,可能被犯罪嫌疑人误认为妇女,遂未遭到进一步侵害。
第二起:2012年7月31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桓台县索镇前毕村村民张某(女,57岁)在村南玉米地路边拔草时,被人用装有木棍的黑色帆布包击打头部,打击过程中被拖至西边的玉米地,后受害人趴在地上哭时,嫌疑人离开。反映嫌疑人为男性,年龄50岁左右,身材较胖,上身穿深色夹克,带蓝色帽子,手拿黑色帆布包。后在现场发现打断的两根木棍。
第三起:2012年9月10日早上7点45分左右,临淄区朱台镇北高村村民朱某(女,38岁)在朱台镇谢家屯村北边的玉米地被人用钝器(判断为锤子)击打头部、用刀子捅肋部、阴部。受害人被打后昏迷未反映出犯罪人的体貌特征。
案件发生后滨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围绕案件开展工作。与此同时,省厅刑侦局对案件进行专题研究,认为上述四起案件,从侵害对象、作案工具、作案环境、作案手段等方面来看,为同一犯罪分子所为,应并案侦查。
一方面,侦查人员从现场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DNA血迹样本,嫌疑人作案时的衣服、鞋子、自行车、提包等部位应留有血迹,为同一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
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口音特征在一定区域内开展摸排走访,获取有价值线索。“我和你玩玩行吗,我很鼓呛的慌”的方言,分布在博兴曹王、兴福、桓台索镇、果李北部、临淄朱台、凤凰镇,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居住、生活在农村,特别注意农村年龄较大并符合口音条件的人,对本村外迁户也开展了顺线调查。
同时,根据目击证人有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的条件,我公安机关立即运用模拟画像技术,使用电脑组合人像的方法绘制了犯罪嫌疑人的画像,但效果不甚理想。国庆后数天,公安厅领导委派我参与到案件侦破当中。通过对四名目击证人分别了解情况,经过一上午的细节加工与修改,最终定稿,运用媒体与摸排走访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悬赏通缉。
犯罪嫌疑人及其模拟画像
20余日后,在威海办案的我接到上级领导的电话,只是清晰听到一句“案子破了,如临摹般相像”,欣慰!足矣!
案后获悉,犯罪嫌疑人性格内向古怪,嗜酒成性,家庭感情长期不和,一年前与老婆离婚,曾因邻居家的狗在其门前拉屎而将狗打死。生活上的不如意,感情上的挫折使他不堪重负,对年龄在五十岁左右的妇女产生仇视心理,最终走上了残害他人生命的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