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3年8月20日,孝感县。县医药局负责人最近碰上了一桩烦心事:他的属下有人明目张胆乱搞男女关系!
在那个时代,乱搞男女关系是极大的一件事,很多人都深为厌恶。而局里的女职工汤惠兰和局政工干事黄德平乱搞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负责人感受到了单位其他人的压力,因此就约谈了汤惠兰和她的丈夫。汤惠兰自然是一副不在乎的样子,但汤惠兰的丈夫魏某却告诉了负责人一个令人震惊的情况:“十四年前,汤惠兰在龙店区供销社工作期间,就与该社负责人汪明享乱搞两性关系,并合谋害死我和汪的妻子,汤还给汪明享写信策划杀人,此信后来被汤的哥哥汤明安销毁,不久之后,汪明亨的妻子周玉芳就突然死亡。”
搞破鞋搞出了人命?而且还涉及现任东山头良种场党委副书记兼场长的汪明享。孝感县公安局自然不敢大意,他们首先查阅了当时的档案,发现WG时期的军管负责人就曾派人调查过周的死因。然而,特殊的历史时刻,让调查最终无疾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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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正处于那种“文攻武斗”动乱不安的岁月,十月的一天,龙店供销社职工魏某回到家休息时,偶然从抽屉里发现一封未发出的信,原来是妻子写给供销社负责人汪明享的。
心中写道:“享......,我大胆地想了个办法,你趁回家做饭的机会,在糯米粉子里放点安眠药给小周吃,再带来点,我给小魏吃,这样对付他们,别人也不知道......”
魏某万万没有想到,和自己朝夕相处的妻子,竟然如此反目无情,伤天害理,然而生性懦弱的他并没有告发妻子。
然而,汪明享和汤惠兰的计划没有停止实施。11月11日,就在汪明享新房落成之日,汪明享的妻子周玉芳却不明不白地死去。之后不过半日,汪就将周草草掩埋了事。并在群众中散布谣言说:“玉芳高血压病严重,喝了红糖胡椒茶后,促使血压上升,导致脑溢血死亡。”
周的猝死,在群众内部的反响极大,有的深表同情,有的认为其中有鬼,更有不信邪者,向上级写了检举信。然而,当时公检法已经处于瘫痪状态,侦察业务无法正常进行,以致不了了之。
另一方面,获取密信的魏某却非常惊恐,他深知周玉芳的死因之谜,但慑于汪明享的背景不敢反抗,他思来想去,居然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大舅哥汤明安。
汤明安听了魏某的话,又看了那封信,对他说道:“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不能乱讲!我马上将惠兰叫来教育她...”
不久汤惠兰就来了,她见事情败露就撒泼打滚,又哭又闹,还要抢信,魏某担心失去把柄,也要夺信。汤明安见状干脆将信撕碎了吞了下去,这样一来,魏某唯一的证据就没有了,他担心汤家兄妹串通起来害他,就不断找汤明安要那封信,否则就要去告发。汤明安没办法,只好将那封信重新写了一遍交给他,但告诉他看在小孩的份上,不要声张出去。就这样,一起重大谋杀案便被长期掩盖下来,而这伙狼狈为奸的罪犯,不但逃避了应有的惩罚,反而分别被提拔重用,汪明享担任了东山良种场场长兼党委副书记,汤明安由一个中学的支部书记提升为县民政局副局长,汤惠兰则在他们的羽翼庇护下,由基层供销社调到县医药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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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淫妇就是淫妇,十几年来,汤惠兰淫心不死,先后与多人乱搞两性关系。自从调到县医药局后,与黄德平勾搭成奸后又故伎重演,再次试图合谋用安眠药毒死各自的配偶,然后组成新的家庭,到这时候,即便魏某再懦弱也忍无可忍。
正好此时已经到了83年,严打开始后各地的刑事犯罪都得到了有效地控制,他深切感受到和过往十几年都是不同的。于是,他鼓足勇气向上级讲述了14年前的秘密,专案组经过缜密分析,决定分两路,一路去开棺验尸,查获毒杀证据,而另一路则将汪明享等三人控制住,获取口供,力争早日揭开案件真相。
在当地群众的大力协助下,办案人员在汪家一片墓地里查到了周玉芳的坟墓,但打开棺盖后发现14年之后软组织已经全部腐烂,于是刑侦人员就从受害者已经腐烂的“肉泥”中提取检材进行毒物化验,果然出现了“巴比妥”的明显反应。
然而,作为杀人凶手的汪明享还是非常顽固的,他自认为手段高明,14年过去了警方也没有什么证据,因此拒不认罪,态度还十分蛮横。刚开始,他闭口不言,之后又反复强调周玉芳是脑溢血死亡,继而又嚣张的说道:“要把我妻子死亡的事情搞清楚,除非跟死人说话!”
侦查人员厉声喝道:“死人虽不能说话,却能提供杀人的铁证!”这一下击中了汪明享的要害,他刚开始那股猖狂劲消失了,经过攻心,汪交代了杀死自己妻子的全部犯罪事实。
六十年代末期,汪明享与汤惠兰在龙店供销社工作期间勾搭成奸,两人
为达到结婚的目的,遂商定用安眠药揉进糯米粉的毒杀方法谋杀各自配偶。
汤惠兰以治病为由,到龙店区卫生院骗得了30多片巴比妥安眠药。到了11月10日中午,她将药交给汪明享,要他拿回家。
当天晚上,周玉芳觉得头有些痛,汪明享趁机说自己手头有药能止痛,周玉芳服下后很快就昏迷不醒,到了半夜,汪明享趁机用枕巾捂住周的嘴,导致其窒息死亡,后来二人见群众反应较大,于是毒杀魏某一事就暂时搁置。
在证据面前,汤惠兰,张明安也分别交代了各自的罪行,14年沉冤终于昭雪,汤惠兰和汪明享两个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