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
2020年12月12日,68岁的韩国恶性强奸案的凶手赵斗顺(조두순)即将服满12年刑期而回到原居住地戴上电子脚镣转入为期七年的限制管制。他曾在2008年犯下对八岁女童绑架性侵,并为了掩盖罪行,破坏了女童的下体多个器官,使得这个女孩至今得依靠人工肛门进行基本的生理排泄并终身丧失生育能力,这也是我们所熟知的韩国电影《素媛》的犯罪者原型。
我们要清楚地明白的是,韩国2008年审判赵斗顺时的法律是不合理且判决过轻的,虽然是在电影《素媛》和一些列新闻报道、游行抗议下的影响下,2019年的韩国国会才通过“赵斗顺法”(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刑满后实施一对一的监视),以试图弥补无法改变的判决,但这也变相证明了,韩国政府一定程度上承认当时的法律是有问题的。
2020年12月12日,赵斗顺出狱
图片来源:KBS
赵斗顺出狱不仅在韩国国内引起了大规模的示威抗议,其中一个主要诉求就是恢复死刑。更影响了周边国家地区对死刑制度的讨论。很多地方和网络小区的讨论都围绕着这样一个观点:正是因为韩国法律中取消了实质的死刑,导致赵斗顺这样在出狱前仍被判定具有高几率再犯可能的恶性强奸犯,被关进去十几二十年后还能回到社会与一般人接触,他受到的处罚能比拟被害者受到的伤害嘛?这样轻的处罚能威慑未来可能的性犯罪者嘛?所以我们要支持死刑。
上述的讨论其中有两个关键的法律处罚理念,一是应报观点,二是预防观点。而从大多数讨论来看,其大多数涵盖这些认识:死刑,应是一项最重的处罚,只有死刑才对得上这些恶性犯罪的后果,也只有死刑这样的重罚,才能使得后人警惕,不要再犯。这样的道理有一种很朴素的正义情感,但同时,这种认识也过于单纯。
电影《素媛》海报
图片来源:网络
首先,这种观点,过度夸大了死刑的作用。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为何要取消绑架罪的绝对死刑条款?因为在濒死的时候对死感到恐惧,追求生的希望,是一个生物最基本的生理现象,而在绝对死刑下,犯罪者很可能知道自己生还无望,从而一不做二不休,反而会对更多社会一般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人权造成更严重的侵害,所以从处罚的预防观点来看,法律如果什么重罪都采用死刑作为处罚,特别是这种被害人受威胁的犯罪,只会起到鼓励犯罪和加重犯罪后果的反效果。
其次,这样的观点,错误地认知了死刑的意义。死刑并非因为其处罚效果重而站在刑罚的顶点,而是因为死刑是在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犯罪下,唯一能体现人性尊严的处罚方式。以牙还牙,是汉谟拉比法典中一条经典法例,但实际上,看起来等价的报应观点,其实收缩了刑罚权力的,因为人割了另外一个人的一边耳朵,对方也只能割你的一个耳朵,人杀了另一人,其也只能偿还一条性命。我们不能割掉对方两只耳朵,也不可株连他的九族。在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代价可以等同,唯有生命本身。所以说死刑凌驾于其他处罚绝不是因其处罚够重,而是唯有死刑可以等价于剥夺其他生命的代价。
唯有生命本身才能等价于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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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当时网络民意齐声反对关于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的条例,其中有一个经典疑问,那就是难道一万个人的倾家荡产比不过一个罪犯的生命嘛?比不上,一点都比不上。我们想想,就假如这一万个人的财产等于一个犯罪的生命,那9999个人的财产呢?那9998个人的呢?结果岂不是法律都认定了一条生命可以用多少金钱等价物来置换呢?犯罪者是不是可以付出相当的财产就免于死罪了呢?法律是用来保障社会稳定存续的,如果法律承认除了生命以外的东西等价了生命,那就是承认了由生命创造的社会也可以被其他事物所取代,从而违背了法律存在的意义。这就是为什么法律需要尊重犯人,因为罪犯也是一条生命。
支持死刑存在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法权论中曾经说过:“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社会要惩罚一个人,就必须把他当人一样尊重,而不是把他当做动物那样任意剥削与凌虐,法律惩罚犯罪者,必须给予犯罪者其人的尊严。在心理学上,尊重通常意味着对等,而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理性的外部表达,法律的惩罚也就是其否定评价,应该等价于其外部行为。所以也只有死刑,能等价于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犯罪。
康德著作《道德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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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个人是支持死刑存在的,它有存在的特殊意义,但笔者反对滥用死刑,由于其作用效果有限而且泛用性低,结果往往仅适用在那些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当中,所以就算是保留死刑的我国也渐渐取消了很多罪行的死刑条例。
与之相反的是很多网络声浪提倡大力推广死刑,很大的原因是多数人认为自己一辈子都不会犯罪,根本没机会被法律惩罚。但我们要有一个概念,法律并不是在你犯法的时候才出现的东西,它一直都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中并无形地影响我们。法律作为基本的社会规范、最低的道德标准,我们的理念和认知的一部分是建立于法律之上的,法律的制定除了要能惩罚犯罪者,也要保护被害者家属,更要从保障社会安定、明确社会存在意义以及追求正义和公平的角度去构建。
判决不公不应该成为提倡死刑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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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素媛”案中,赵斗顺这样的恶性犯罪案件被判的这么轻,以至于他甚至在一般人概念中有可能对被害者造成二次伤害或侵害其他人,绝对是韩国司法系统和法律编纂者值得检讨的事情。但我们仅仅以这些罪犯惩罚力度不够的例子来评判死刑的废除与否?借此来提倡我们的社会应多用死刑?
死刑从来都不是惩罚的顶点,死刑是法律刑罚中绝对特殊的存在,它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因为我们认为赵斗顺这样的人群活的太舒服了,认为“素媛”那样的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没得到足够的公平和正义,以为这样就可以评断出这样的情况下死刑就是应该适用的吗?我们是不是太小瞧死刑,太小瞧法律了?怀揣着对法律的傲慢,我们是永远无法追求公平和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