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
图为现场提取的血指纹
1991年3月27日傍晚,天空飘着雨。福建省福安市内最热闹的中兴街上大部分商店已经打烊,连福林独自一人在自己经营的服装店内做着最后收摊的准备。此时,借着雨夜的清冷,有人以买衣服为名进入他的店内对他实施了抢劫。连福林被人捅了多刀之后倒在血泊之中,店内上千元现金也被洗劫一空。
案发后,福安警方虽然开展了大量的侦查活动,但最终却一无所获,案犯如同人间蒸发一样消失得无影无踪。直到27年后,这起当时轰动一时的悬案通过最新的指纹技术比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三名犯罪嫌疑人悉数被抓捕归案。然而,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为20年,如何依法处理该案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
血案毁掉了一个家庭
过去的二十多年,对于连福林的家人无疑是痛苦的。他的家庭也在案发前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案发前,连福林白天在电力公司上班,经营的服装店由曾在连福林服装店当售货员的吴丽丽帮忙看管,下班后他自己到店里面继续营业。服装店是家里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妻子吴香莲在家负责家务,大儿子刚刚结婚,小儿子无业在家,但是服装店每天近百元的营业利润让这个五口之家过得并不为难。案发时,连福林的账目上记录,有生意伙伴刚刚将从他这里周转的5000元现金还给他,而这仅仅是连福林做生意积累的其中一笔财富。
案发后,连福林的服装店无法继续经营,家里人依靠把店里的剩余布匹和服装卖出去换点钱来维持生活。据警方初步调查,连福林平时非常仗义,经常对朋友出资相助,小有积蓄的他可能因此惹祸上身,他的死被猜测为熟人作案。在这种思维的引导下,连福林家里人与亲朋好友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糟。吴香莲回忆说,连福林生前有一个关系特别好的朋友,因为被怀疑是杀人凶手而与连家断绝关系,这样一来就更觉得他值得怀疑。虽然警方排除了他的作案嫌疑,但是此后两家的关系就像仇人一样。
对于吴香莲而言,丈夫被害时血淋淋的场面一直萦绕在她的脑海中。“每天晚上只有依靠安眠药才能睡着。”吴香莲说,连福林走后,自己唯一的期望就是警方能早日抓到凶手,而这一等就是二十几年。
三枚血指纹成破案关键
连福林命案由于案发时间、地点等要素被当时的福安人称作新中国成立以来福安手段最残忍的案件。这不仅让当地人人心惶惶,更让福安警方也备受压力。在接到报案后,福安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并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勘查、尸体解剖,开展了大量的外围排查等工作。
据原福安公安分局法医回忆说,案发当晚,法医就对连福林的尸体进行检验。死者胸前多处裂创,创口呈类三角形,尸表二十多处裂创、颈部皮肤表皮擦伤散在瘀血、胸腔内大量积血、心脏左心室部一处破裂口,鉴定认为符合锐器损伤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没有任何视频监控的那个年代,寻找犯罪嫌疑人只能依靠大量的走访。记者从当时警方留下的几十页发黄的手写笔录纸上看到,即使连当晚在连福林服装店附近吵架的两个人都成了排查对象。
制药厂工人何建新当天傍晚六点半左右骑车路过案发地附近,据他反映,当时听到有一个店铺内发出了很大的吵架声音。时间、地点正好合适,一组侦查人员就沿着这条线索追查下去,最后查实原来是在一家桌球厅内,两个年轻人因为一根球杆而引发了矛盾,最后吵架、动手,与连福林的死根本没有关系。
另外几组侦查人员则耗费了大量的精力排查连家人提供的怀疑对象。在悲伤笼罩下的连家人几乎穷尽猜测了所有可能的作案对象。大量的线索和猜测让案件的侦破陷入了僵局。在案发现场,侦查人员唯一提取到的有价值的线索是三枚留在抽屉上的血指纹,而那个抽屉正好是连福林存放现金的地方。鉴于当时落后的技术,专案组在排查中只能携带指纹照片对福安已采集过的指纹、重点嫌疑人、街上可疑人员进行指纹比对。除此之外,警方还制作了协查通报指派侦查员、技术员前往周边公安机关、浙江等地进行比对,但结果却丝毫没有进展。
2008年9月和2012年7月,宁德市公安局、福安市公安局先后将该三枚指纹录入福建省公安厅指纹系统。这一指纹系统能够彻底改变在以前的破案工作中,技术人员需要举着放大镜,把现场提取的指纹在几十万份指纹档案中一一核对的困局。警方从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不论模糊、残缺、变形甚至故意破坏的指纹,经扫描输入计算机后,最多5分钟内就可对比出同样的指纹以及这枚指纹的主人情况,或者告知用户在数据库中没有同样的指纹。然而,当时的福建公安系统的指纹库中并没有那三个血指纹的吻合对象。
案犯每年朝着案发地方向烧纸钱
也许是机缘巧合,也许是冥冥中注定,2016年12月,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的民警在指纹协查中意外发现,“福安1991年3月24日连福林被杀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曙光路派出所之前录入的刑嫌人员王某指纹一致。王某在2013年因为倒卖仿真枪被公安机关拘留过,五条仿真枪被没收的同时,他的指纹也就被录入到这一指纹系统当中。
发现了这个线索后,台州警方立刻将情况通报福安市公安局。二十多年前的案件出现转机,福安市公安局从档案库里面调出发黄了的案卷,开始重新揭开那起当年的悬案。当然,王某成为案件最重要的突破口。通过高科技侦查技术,福安警方于2017年1月22日在福安市区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对于警察的突袭,王某似乎并不感到意外,内心里他也无数遍想过有这么一天。这么多年来,当年抢劫的场景时常会在他脑海中闪现。王某说,每年三月,他都会偷偷一个人跑到海边,朝着案发地所在的东南方向烧一些纸钱,表示忏悔。
经审讯,王某供述了他与周某、宋某当年实施结伙抢劫杀人的经过。警方随后在松溪县、厦门市海沧区分别将犯罪嫌疑人周某、宋某抓获归案。
此时的王某等三人已经步入中年,他们的生活并不尽如人意,而回想起自己年少轻狂时犯下的错误都不住地摇头。
1991年,都是福建省松溪县某采育林场职工子弟的王某、周某和宋某,从小生活在林场里,到了二十岁的年纪,只有王某最远去过福安市,其余两人都没有走出过这个林场,他们迫切想去看看外面的世界。于是,三个人坐在一起商量,到外面去闯一闯。可是,每个人摸摸自己的兜里,只有一些零碎钱,举步维艰。王某建议先就近去福安,因为他去过,会说地道的福安话,而且还有一个表姐嫁到那里。其余二人都表示同意,并计划着从那里弄点钱后再去往别的地方去打工。周某还特意带了一把自己改造打磨过的三棱锉刀,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出门在外,防身用的”。
没有跟家里打招呼,没有随身行李,也没有多少现金,三个从小生活在林场深处的青年踏上外出看世界的旅途。
案件超过20年追诉期如何处理
来到福安,在王某表姐家借宿了一夜之后,三人便说出去找工作,开始在福安街头物色目标。傍晚时分,他们来到福安市东兴区的一条商铺密集的街道上。因为是下雨天,大部分店铺在这个时候都关门了,正巧发现连福林经营的那家服装店虚掩着门准备关门的样子。三人相互看了一眼,点头表示就抢这家吧。
三人进到店里,假借买衣服对连福林实施了抢劫。慌乱中,连福林被周某捅了多刀之后倒在血泊之中。
十来分钟时间,王某三人用一条人命和几千元现金完成了自己出来闯一闯的第一步。让三人至今想不通的是,自从他们在福安做了抢劫的事情,此后的人生中无论是打工还是做生意,几乎每件事情都不顺利,“仿佛一直在接受报应”。三个人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糟,周某因王某与其离婚之后的妻子有不正当性关系,视王某为死敌。
2017年2月,在得知杀害自己丈夫的犯罪嫌疑人被悉数抓捕归案后,吴香莲感觉一直压在自己心头的石头终于落了下来,她寄希望于司法机关能做好后续的工作,“我希望杀死我丈夫的三个凶手早日得到法律的严惩,还我丈夫连福林一个公道,血债要血来偿!”吴丽丽前段时间见到吴香莲老人时发现,“这么多年了,她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一些,这么多年来,我第一次看到她能够活得轻松一些了”。
然而,就在吴香莲心里的这块大石头放下的同时,摆在司法机关面前还有一个法律问题。此时,距离案发已26年,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且连福林案件案发时线索较少、侦查手段有限,犯罪嫌疑人身份无法查明,也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该案也不符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诉讼期限的限制”的规定。
“除非能够证明案件存在追诉必要性,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宁德市检察院检察长施忠华决定亲自办理此案,他反复审阅案件材料,调查核实本案证据,并多次走访连福林的家属。一位群众甚至直言,“建议司法机关一定要严肃处理犯罪分子,给连家一个交代,也给福安的群众一个交代。这样的犯罪分子如果不能够严判,不足以体现党委、政府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决心,很有可能会在群众中造成很大的民愤”。
早在2016年12月锁定犯罪嫌疑人后,宁德、福安两级检察院立即派员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并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虽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层报福建省检察院。
2017年3月,福建省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同意进行追诉,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年5月27日,最高检依法决定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准追诉。目前,福安市检察院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此案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的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尽快移送审查起诉。
(文中吴丽丽、连福林及其家属均为化名) (《方圆》2018年第6期)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两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一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即适用该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必须是以上四种情况之一之法定情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二十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