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受害人与代理律师合影
昨天,“南大碎尸案”家属起诉学校索赔162万的新闻,成热议话题。
鹄哥聊这事前,先说说南大碎尸案。1996年1月10日,南大女生刁爱青在学校附近失踪 。9天后,刁爱青遗骸被发现。根据媒体报道,刁爱青遭分尸,肢体块在市区多处垃圾桶内被发现。 凶手为消灭作案痕迹,将尸体加热至熟,并切割。
2008年7月1日,据一位当年参与侦查“1·19”碎尸案的警官回忆称,凶手很残忍,警方发现的尸块达到2000多块。每块都切割得很小很整齐 ,从凶手碎尸手法来看,比较专业,对解剖知识有一定程度了解,死者手脚肢解得很整齐,头和内脏都被煮过。
因为案件性质和残忍细节,此案曾轰动全国。尽管警方花了很多功夫,遗憾的是,25年过去了,此案仍未侦破。
现在,家属突然向学校提出巨额赔偿,网友很想知道背后原因。
前两天,鹄哥写过南通老人拿鸡蛋猝死家属索赔38万的案件,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求。在文章中,鹄哥特别提到一点,不能因为 人死了就得赔钱。
虽然,南大碎尸案与南通猝死索赔案,有本质区别,但法律逻辑是一致的。即,只有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失,它才会承担法律责任,才可能向受害者家属做出赔偿。
南大碎尸案,从程序上讲,向法院起诉向学校索赔是家属权利,但是法院会不会支持家属诉请,才是新闻的核心。
02根据被害人姐姐刁爱华的表述,妹妹遇害后,他们一家多次去南大讨说法,但学校以案件尚未侦破,让她们回家等消息。这一等就是25年,学校还是没有任何消息。“考虑到父母已经年迈,希望在他们有生之年,南京大学可以给一个说法 。”
根据代理律师的说法,刁爱青父母认为女儿性格内向、老实、乖巧,人际关系简单,但是由于南京大学在校园管理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年仅19岁的女儿在校期间被残忍杀害。
刁爱青被杀害碎尸后,凶手抛尸地点均在南京大学校园附近,无法排除刁爱青是否在南京大学校园内遇害,所以南大在校园管理上存在安全隐患,在学生管理上存在过错。
家属因此提起索赔,还是引发广泛讨论。鹄哥注意到,很多法律界人士谈到两个问题。
第一,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此案已经过去25年,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但是民法典也有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法院不会以此为由不予立案。但是南大在抗辩时,可以提出来。仅此一点,法院就可能驳回家属诉求。
第二,是索赔理由问题。家属认为,南大在管理上存在安全隐患和过错。这个私下说说不妨,但真要到法庭上,必须有证据。
刁爱青被害,是否因为校方管理上存在过错,现在还无法下定论。
鹄哥看到一个说法,意思是:人在学校读书时发生意外,学校就有责任。除非学校证明自己在此案中没有过错,否则就有义务赔偿。
在法律上,这是举证倒置。但是此案显然不适用。因为刁爱青是成年人,刁爱青作为已满18岁的成年人,学校无监护责任,也无干预权利 。
如果家属认为学校存在管理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拿出证据。显然,现在案件还未侦破,原因还未查清,家属很难拿出过硬的证据。
03其实上面两个问题,稍微懂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很清楚。
提出162万赔偿跟获得162万赔偿,是两个概念。从目前证据来看,家属获赔162万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相信代理律师不会不明白。如果律师连这点判断都没有,那业务水平就值得怀疑了。但是律师依然代理,在鸿鹄看来 ,不是为了打赢官司。
鹄哥推测,代理律师可能与家属签署的是风险代理。
因为正常来说,162万索赔数额,原告需要承担一笔不菲的律师费。家属不大可能突然想起来向学校索赔,更不可能心血来潮,花这么一笔钱,去打一个赢面很小的官司。 最大可能是,背后有"高人”支招,或者也不排除律师主动找上门。
真实目的和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04此案会如何收场?可以肯定, 家属没有获赔162万的可能性。
有人认为,学校可能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家属一定的补偿。
从情感上,学校这么做,既合乎外界期待,也体现了大学的人文精神。
但是鹄哥以为,这毕竟是刑事案件,在案件没有侦破情况下, 学校给予家属一定的赔偿,缺乏有力的法理支撑。
从人道主义角度,刁爱青父母年事已高,如果确实生活困难,需要救助,也应由国家层面出手,而不是校方。
2016年最高法院对外公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8种法定刑事案件可申请司法救助,其中最后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据此,刁爱青家属可向办案机关提出国家司法救助。考虑到此案特殊性,司法机关可以给予必要救助。
当然,如果学校同意补助甚至赔偿,另说。
鹄哥为什么坚持认为,校方不宜赔钱。个中道理,前面已经说了,跟南通超市猝死案一样,要讲法律逻辑。
因为它,关乎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
从正义角度来说,只有此案告破、凶手绳之以法,才能告慰25年前的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