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个恶贯满盈、罪大恶极、罄竹难书的昆明恶霸孙小果,本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判死刑的人,却能“起死回恶",由死刑变为死缓,再减刑,再出狱,再回到社会为非作歹,作恶多端。
这是多么让人震惊,多么让人心悸,多么让人感到愤怒!是谁如此大胆,放虎归山继续鱼肉百姓?
据昨日媒体报道称,中央督导组进驻云南期间,昆明市加大工作力度,打掉了孙小果、涂力军等一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查处了一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
巧哥想,如果孙小果出狱后,不继续作恶,或许他就可能不再被抓。
按报道说的孙小果是有影响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这也说明他从2012年出狱后,依然在为非作歹,能成为有影响的犯罪团伙,足可说明他不知悔改,作恶多端。
值得关注的是与孙小果排名在一起的,却是昆明市五华区政府副区长、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涂力军。
孙小果从出狱到被抓,已经7年了。一个曾经被判死刑的人,为何二十年后又成了涉黑人物?
澎湃新闻就此联络云南政法系统多个相关部门,尚未获正面回应。
巧哥要问的是这样"起死回恶"的恶劣事件为何总会重复出现?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这条防线一旦突破,这样恶劣奇葩的事件屡屡出现,也就不足为奇。
二
早在2003年8月,巧哥在《外滩画报》与《光明日报》发表了《刘涌会不会成为第二个“虎豹"?》。还是让我们重温这篇评论吧!
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恶案,以“黑道霸主”刘涌死缓落幕。由于大大出乎了人们的意料,质疑的呼声也就一浪高过一浪。
“黑道霸主”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而辽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的确是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
李曙明先生在《外滩画报》撰文说,虽说根据法律规定,“缓期执行”和“立即执行”只是死刑执行方式上的区别,但二者的“天壤之别”却是尽人皆知的。
刘涌最后关头得以逃脱“鬼门关”,出乎所有人的意料。的确出人意料,刘涌要不要“立即执行”死刑,我不想再去论述,李曙明先生已阐述得很清楚,我要说的 刘涌会不会成为第二个“虎豹”?
李曙明先生认为,辽宁高院对刘涌的判决是一个危险的先例。其实并非是“先例”,因为在之前,辽宁高院已对一个与刘涌一样恶贯满盈的“黑帮霸主”改判过死缓。这人绰号就是“虎豹”。
“虎豹”是何许人物,是因犯故意杀人等罪而被辽宁高院改判死缓、绰号“虎豹”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
据8月19日《沈阳今报》报道,由于他长得高大剽悍,且生性好斗,凶猛残暴,人送绰号“虎豹”。1995年4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同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改判邹显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判决下来后,邹显卫通过各种关系转到辽宁省大连监狱服刑。从此他就过着“皇帝”般的生活,监狱把他安排在远离普通牢房的单间里,房间里有冰箱、彩电、电话等生活用品,两名犯人充当勤杂人员为其服务,随叫随到,简直可以在监狱里呼风唤雨。
之后大连监狱为他造假立功等,为他减刑两次。因为监狱中获得的自由毕竟是有限的,于是,这一伙人又商量着给他办个保外就医。以至邹显卫率团伙持枪在大连开发区一家洗浴中心寻衅滋事,开枪打死一人,重伤一人。
大连监狱放虎归山,让邹显卫继续作恶多端。涉案警察已经移交审判机关,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但是如果邹显卫这样一个罪当处死“黑帮霸主”,当初辽宁高院不改判,而是维持原判,让他回了不归路,何会有他再酿血案的产生?
邹显卫的辽宁高院改判,以至改判后,邹显卫不是马上到要求的监狱服刑,而是通过各种关系,转到辽宁省大连监狱服刑。这足以说明这个“黑帮霸主”邹显卫的“通天本领”。
刘涌的“通天本领”决不会比邹显卫逊色,原沈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他的“干爹”,那个叫高明贤的劳动局副局长是他的“干妈”,原市中级法院一位副院长是他情妇,还有多位警察是他哥们,就连沈阳市原市长也是他“大哥”。
所以他就敢口出狂言:“在沈阳,没人敢动我刘涌”。
在沈阳,我想真的没人敢动他,如果把他放到沈阳监狱,是不是又能呼风唤雨,谁能说得清楚?从刘涌的“能量”来说,远远大于邹显卫。邹显卫能做到“我胡汉三又回来了”,继续滥杀无辜,刘涌难道就不可以?
两个“黑帮霸主”的改判同出一辙。这就奇怪,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黑帮霸主”的死刑,怎么都改一审判决?
从邹显卫到刘涌,法院认定了他们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的地位。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刘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已经昭然若揭。
记得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尹秀荣对记者介绍说,刘涌一伙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铁证如山,不容置疑。既然铁证如山,不容置疑,怎么到了辽宁高院就“置疑”改判了呢?
邹显卫已是一个教训,难道辽宁高院伤疤还没愈合就忘了痛?!
三
辽宁高院曾出现两例“黑帮霸主"由判死刑改为死缓,巧哥想不通的是这样十恶不赦,犯罪事实铁证如山的恶人,却为何总能逃过“死门关"?
孙小果是上世纪90年代就被视为昆明黑恶势力典型代表,并于1998年被判处死刑。《中国法律年鉴(1999)》“案件选编”披露,1998年2月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加原因强奸罪所判余刑两年四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小果该不该死?
看看当年的判决书,就知他是一个罪该万死,滔天罪行的恶人。
判决书说,孙小果等人在1997年4月至6月三个月内,强奸了4名女青年。
当年4月的一天晚上,孙小果在茶苑楼宾馆908号房,强奸16岁少女宋某。
6月1日,孙小果、党俊宏等人在大明星太空城十一玩时,与女青年张某某、赵某某相遇,孙小果硬拉二人去吃宵夜,后又强行将二人带至茶苑楼宾馆906号房。在该房内还有其他人情况下,孙小果不顾张的反抗,强行奸污。
6月5日,孙小果将女学生菠某某、史某叫到昆明市茶苑楼宾馆906号房,强行奸污菠某某。
6月17日晚,孙小果在昆明市兴绍饭店301号房,欲强行与幼女张某发生性关系,张不从,孙便指使两名同党对张毒打威胁,并强行留她在房内不准回家。
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为让17岁少女张某某说出其表妹张玉萍和男友汪贵庆的下落,纠集指使另外6名被告,将她带到夜总会“温州KTV”包房内。在包房里,孙小果等人对张某某殴打、侮辱,轮番拳打脚踢,并用竹筷和牙签刺张的乳房,用烟头烙烫张的手臂,逼迫她用牙齿咬住大理石茶几并用肘猛击其头部。凌晨4时许,孙小果等人将张和男友带至昆明饭店大门口,轮番对张拳打脚踢,致其昏迷。孙小果的另外两名同党还解开裤子,将尿冲在张某某脸上,她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此外,孙小果还因和他人争抢小姐,在昆明当地娱乐城发生争执,用刀、砖头将对方打成重伤;在火锅店无故寻衅,把饭菜倾倒在隔壁店里就餐的女性头部、脸上,拿起桌子上碗、盘子、玻璃杯等物砸打该女性头部和身上,致其左手中指被打断,头部两处被打破,缝合6针……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罪不容诛、罪恶昭彰的“黑帮霸主",却能不死,却能多次减刑,还能在2012年刑满释放。
这还有天理吗?还谈什么公平正义?
不知他在监狱是不是和大连的“黑帮霸主"邹显卫一样,过着“皇帝"般的生活?但一个死刑犯,不断减刑,在监狱里只呆了十几年,就刑满释放,这说明孙小果的本领也不会比邹显卫逊色。
那么这些为孙小果开脱罪责而减刑的人,追责了没有?
四
巧哥2003年8月写《刘涌会不会成为第二个"虎豹"?》4个月后,在杂文报发表了《两个人的死和與论监督》。
巧哥说,2003年,在中国最有影响力的死有两个:一个是孙志刚,另一个则是刘涌。孙志刚的死,让人悲恸和惋惜;刘涌的“不死”(二审判处死缓),却让人愤怒和质疑。
孙志刚的死最终促成了一部实行了21年的国家法规的废止。这是因为孙志刚的勇敢和不幸以及媒体、学者和许许多多向前的人穷追不舍的呼吁。
而刘涌的“死”,是因为一个个公民的呐喊,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让刘涌最终走上了黄泉路。
刘涌的“死”具有影响力,是二审改判“死缓”之因。
假如二审维持一审判处刘涌死刑,刘涌案就不会引起人们如此关注和质疑,从而导致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
刘涌案暴露出我国司法程序中的漏洞,那么孙小果的不死,还放虎归山作恶,又暴露出什么?
“法治社会”的实现,靠的是什么?靠的是多元力量来共同推动,这就要媒体大胆地披露与发声,公众的声音能及时地发出来。
应该说,当年能重审刘涌死刑,是公民用声音、舆论监督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当年在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的刘武俊先生说,以传媒为载体的舆论监督,是监督公共权力,遏制权力腐败的“利剑”,也应是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强权侵犯的“盾牌”。如果说立法、司法、行政等公共权力是构成国家这一政治实体的力量源泉,那么公众舆论这一民间性质的权力监督资源实际上几乎是公民社会惟一能够与公共权力对峙和抗衡的力量源泉。
时隔10多年,这句话依然掷地有声,当今社会依然需要这种“力量源泉"。
“起死回恶"是巧哥从"起死回生"改过来的新词,一字差别,但意义却有天壤之别。
巧哥愿这样的新词永恒,成为一个法制社会的警示语,愿"起死回恶"这样的事件不再出现,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