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昆明日报》刊文披露,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下沉昆明开展工作期间,昆明市加大工作力度,打掉了孙小果、涂力军等一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
这一个孙小果,正是20年前,被法院判处死刑的昆明恶霸孙小果,有媒体人讽刺这一事件为“又打掉了一个孙小果”。
孙小果此前的罪恶,在《南方周末》的报道《昆明在呼喊:铲除恶霸》及相关司法文书中有详细的披露。网络检索显示,近年来,关于孙小果出狱的说法时有存在,但一直无从证实,直到此次中央部署扫黑除恶行动,通过官方披露,公众才知道这一犯下累累罪行的恶霸,真的逍遥了多年。
孙小果“死里逃生”的过程存在太多诡异,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其出狱后非但没能保持“低调”,反而成为昆明夜场的“大李总”。
近两天媒体披露,恶贯满盈的孙小果,竟然是一位狱中“发明家”。其2008年向国家申请的“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发明专利,近期还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
纵观网民的评论可见,公众对孙小果的这个发明充满了怀疑。相关图案显示,这一专利的设计看起来错综复杂,绝不可能是一个强奸犯所能潜心研制。
通过狱中发明减刑,《焦点访谈》等媒体早披露并质疑。澎湃新闻评论称,申请“垃圾专利”已经成了“减刑神器”,相比举报立功等,“垃圾专利”更容易成为“后窗程序”。
孙小果可能因为这一“发明专利”减刑——这一环节,也可能只是其出狱的因素之一。个案说法今天所讨论的,就是这个“后窗程序”,究竟为孙小果逍遥法外,可能提供哪些便利。
嘉宾:吕江
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云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弘:孙小果案中,获得发明专利为什么可以减刑?
吕江律师:他的减刑应该是涉及到专利权利,《刑法》的相关减刑规定主要体现一条就是有发明创造或者是重大的技术革新,这就和专利申请并且获得了授权有关。
所以,我个人认为,孙小果就是因为获得了专利,列入了可以减刑的法律适用范畴。
编者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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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全文如下: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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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弘:《焦点访谈》报道披露,服刑人员利用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是骗取减刑的捷径。为什么?服刑人员获得专利需要经过怎么样的过程,是件很容易的事吗?
吕江律师:《焦点访谈》的报道,是因为之前出现过一些服刑人员利用上述条款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导致有假专利或借用别人专利作为自己的专利来申请减刑,因此,报道说此款成了减刑的方法或捷径。
但这样的报道,我个人认为有不够稳妥之处,它可能会造成一系列的不利的连锁反应。
我认为,任何法条在适用过程中,是会让有些人钻了空子,但是不能说,这就一定是服刑人员减刑的一条捷径。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确是出现了很多服刑人员基于自己的智力成果,通过自己在服刑过程中的学习以及他原有的学术背景,研发出一些具有技术革新的成果,最终通过申请专利或者申请其他权利获得国家的认可或授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服刑人员通过发明创造去获得减刑案例,而且这些正面的例子也是比较多的。
根据我们国家《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分三种类型:
第一种,发明专利。
第二种,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种,外观设计专利。
简单的说,不管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主要通过研发、智力成果的创造,对具有工业产权方面、技术方面的革新,不管是你通过工艺配方,或者架构结构,或者具有一定美观,能够用于公益方面并获得了一些经济收益的技术,都可以获得国家授权。
但是,国家对专利授权这方面有严格地把控,具体是把控三个方面,第一是新颖性,第二是创造性,第三是实用性,这三个条件如果能够达到,那么就可以获得国家的专利授权。
专利授权的过程中,涉及到技术人员或发明人提供一系列技术资料、研发过程材料以及权利保护范畴范围。比方说孙小果申请的专利窨井盖,这种窨井盖肯定是不同于普通的窨井盖。
它具有一定的防盗功能,肯定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而且是比较新颖的,在他申请专利之前,社会上实际上——不仅是国内还是国外,都还没有可以通过检索出来的类似技术,它就具有新颖性,有防盗功能说明它有创造性,那么再加上它是用于我们市政设施方面的,就具有实用性,符合了这三个性能的话,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可以给他获权。
接下来再谈整个申请的流程。专利权的最终获得者叫专利权人,一般来说专利权人最初是以发明人或者与申请人的身份去申请,但是,不一定发明人申请人就是专利权人。专利权允许转让,受让人又是新的专利权人。
孙小果的到底是不是自己研发、自己设计、自己申请,从现有的公开资料,我们不便去做任何的猜测和评价,相关问题还得有关部门去调查去了解。
但是从原则性来看,如果真是孙小果本人自己研发申请并且获得专利,他这种行为依然符合关于减刑的条款规定。
如果技术不是他本人的,而是通过了其他非正常、非正当的手段窃取也好,借用也好,或者是通过购买技术然后去申请,从民事角度来说,他是通过跟别人商谈购买,然后自己获权,这是一个交易。专利权是可以交易的,这个行为在民事上没有问题。
但是,在刑事减刑的审核方面,它就存在有造假的行为,因为本来不是他的,他只是通过购买借用或者是其他方式取得的话,并不符合《刑法》关于可以减刑的规定。
因为《刑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减刑的条件,是指服刑人员本人的发明创造或者是本人智力成果取得了重大的技术革新,是针对于他个人对社会的贡献。
所以,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不是孙小果自己的设计发明,那么在减刑上就有瑕疵了。
多个信源向澎湃新闻证实,孙小果服刑期间是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执行。
2019年4月13日,已退休的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刘思源历任云南省第二监狱教育改造部副教导员、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云南省第一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任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处长;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任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调研员;2018年10月任省监狱管理局副巡视员,2018年11月退休。
与此同时,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获悉,云南省第二监狱一名监区长也因孙小果事件,被控徇私舞弊、违规减刑。
另有昆明政法界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透露,涉及孙小果案件的一名承办法官,退休后已坠楼身亡,原因与抑郁症有关。
5月14日,云南省纪委监委最新通报称,已退休6年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厅级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梁子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5月17日,记者从昆明市扫黑办获悉,针对近期公众和媒体关注的昆明孙小果案有关问题,省市有关部门已对孙小果所涉犯罪、相关判决及刑罚执行等问题正在开展调查和审查工作,对存在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情况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希望对此案的彻查让我们大众对司法环境保有足够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