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因强奸等罪被判死刑的昆明恶霸孙小果,摇身一变成为昆明夜场的“黑老大”。都说死罪难逃,本应受到极刑的罪犯,是如何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亡者归来”?
孙小果,男,昆明恶霸。1998年2月18日,孙小果因强奸妇女、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数罪并罚,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孙小果却离奇地逃离了死刑,至少获得多个“减刑”,并且在短短几年之后就出狱,成了昆明夜场的“大李总”。
扫黑除恶的风暴来临,孙小果再次成为涉黑涉恶的典型。2019年4月24日,《昆明日报》头版刊发题为《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下沉昆明开展督导工作》的报道,对破获的当地涉黑涉恶案件进行通报,点了孙小果的名,人们这才发现,此孙小果竟然就是那个21年前就被处以死刑的“昆明恶霸”。舆论不禁追问,当年的死刑犯究竟为何走出了监牢?
有媒体报道称,孙小果其中一次减刑,或与其母帮助他申请专利有关。孙小果曾于2008年10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联动锁紧式防盗窖井盖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是为了克服窖井盖结构极易被盗的缺陷而提供一种既能降低成本,又能起到防盗作用的联动锁紧式防盗窖井盖。5月17日,昆明市扫黑办回应称: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一起多年前的旧案,随着媒体的曝光和聚焦,涌上舆论的风口浪尖。重新审视旧案,并不是挖出爆料、夺人眼球,而是在旧案的条分缕析中,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让程序瑕疵无处藏身,让司法正义实现回归。这也是法治的真正使命。
不可否认,服刑人员利用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确是一条争取减刑的捷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立功减刑制度,作为减刑制度的表现形式之一,实则是一种激励制度。该制度旨在鼓励服刑人员在改过自新的同时,通过重新发挥服刑人员自身的社会价值,积极创新,为社会的发展多做贡献,争取顺利回归社会,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第78条第1款第3项和《监狱法》第29条第1款第3项均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应当减刑”的范围。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1条同时也对此进行规定,“凡是有立功表现的均可以减刑;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更应当对其进行减刑。”
然而,一些媒体在跟踪调查后认为,虽然有一些服刑人员在监狱进行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是亲自完成发明创造的,但客观事实是绝大多数的减刑专利并非是服刑人员亲自完成的,而是由专利代理机构代为操办,这些服刑人员甚至不知其名下的专利究竟为何物。一些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已经专业化到针对不同的监狱、不同的服刑人员量身定制了一批专门用于减刑的专利,由此衍生出了“专利减刑产业链”。在“拟定方案——支付费用——申请专利——协助减刑”链条中,刑罚的权威与减刑制度的本意在一定程度上已荡然无存。体现“教育挽救功能”的减刑,可能沦为凭借金钱、关系等“赎买”的物品。比如,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当年就是凭借购买的“汽车前后双视镜”发明专利重大立功,最终实现了不法减刑的目的。
从报道情况分析,孙小果的这一发明创造,可能很难归功于其本人。孙小果在被监狱羁押之前并无任何发明创造相关活动;另一方面,媒体报道显示,这一发明创造也并非孙小果亲手“推动”,而是其母亲代办专利申请。如果媒体报道属实,这番违反程序的狱外操作,削弱了该发明创造的法定效力,不应得到司法认可。也就是说,孙小果因发明创造获得的“减刑”,应当被法院依法取消。
孙小果通过发明专利“重获新生”充分暴露出我国监狱管理与减刑工作中的“乱象”。也让我们思考如何治理“专利减刑产业链”,避免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立功减刑制度被一些人用以谋取不法利益甚至诱发腐败,或是成为个别服刑人员逃脱法律制裁的“捷径”。或许可以通过专利减刑程序中的实质性审查来规范购买专利减刑之“乱象”。同时,以刑罚机制作为最后手段,确立严格的刑事政策立场,对符合相关罪名构成要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刑罚执行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应依据相关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时间不能抹去正义的瑕疵。究竟是什么让昔日的“昆明恶霸”,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化身为现在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头目,理应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相信随着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的深入,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坚守法治、严肃执法、堵塞漏洞,司法正义终将呈现其应有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