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
何许人也?
22年前的死刑犯,竟成当地“黑老大”
21年前被判死刑的“昆明恶霸”孙小果,离奇走出监狱后摇身一变成为夜场大佬,其身世背景引人关注。
“死刑犯”孙小果
孙小果,曾用名陈果,云南昆明人。1994年10月,其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监外执行),1997年11月因强奸等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逮捕。
孙小果被打少女照片
1997年11月28日,《云南法制报》以“掩盖不住的罪恶”为题,报道了昆明警方摧毁孙小果流氓恶势力团伙的事件。
报道称,早在1994年10月,还在警校的孙小果曾轮奸女青年,案发后,其出生年份由1975年改为1977年,当年法院判处孙小果3年有期徒刑,但却被保外就医了。1997年11月,自称“昆明黑社会老大”的孙小果还伙同他人对少女张某某进行殴打、侮辱,用竹筷和牙签刺张的乳房,致使张某某负重伤。
“干公安工作这么多年,我还从未遇见过如此残暴的刑事案件!”上述报道中,昆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感叹。
“谜样父母”:案发后曾公开反思道歉
1997年12月9日,《云南法制报》刊发报道《可怜天下父母心——孙小果父母访谈录》,文中,孙父孙母对自己儿子所犯的罪行表示了震惊、愤慨和谴责。
云南法制报1997年12月9日报道
孙小果的父母当年表示,作为受党和人民教育培养多年的执法干部,孙小果的所作所为无疑给他们当父母的蒙上耻辱。他们坚决支持有关部门对孙小果依法惩处,同时积极为办案提供必要的帮助。无论站在执法者的立场,还是站在父母的立场,他们的态度都是明朗的:孙小果等人必须绳之以法。
孙小果的父母还反思,他们对孩子历来严加管束、严格要求,但鉴于社会风气太差,孩子年纪轻,阅历浅,加之其它种种因素,孩子仅靠家庭教育是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
文章还披露,孙小果的亲哥是一名党员,23岁就成为武警警官,工作出色。同样的家庭环境,却造就了两种不同的人,走着两条不同的路。其父母认为,这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同。对孙小果来说,最大的失误在于社会、家庭的教育没有跟上。
针对有记者问及孙小果等人如此“残暴”,是因为有所谓“背景”“后台”支持?孙小果的父母明确表示,作为执法干部、作为共产党员,他们有最起码的觉悟,坚决支持有关执法部门对儿子的处理。
“我们仅是基层的执法者,会有多大的能耐去支持儿子违法犯罪!再说,王子犯罪,与庶民同罪,更何况我们的儿子不是王子。”孙小果的父母曾如是说。
他们还表示,尽管孙小果所犯的刑事责任由他本人承担,作为父母,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承担了医疗费用。
一审判决后 孙母多次为孙小果奔走活动
据《中国法律年鉴(1999)》显示,1998年2月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加原因强奸罪所判余刑两年四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另有7名同伙被判有期徒刑1年到20年不等。
孙小果,资料图
一审判决后,孙小果等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在孙小果案件中,其父母所做的,与此前所说的“坚决支持执法部门对儿子的处理”大相径庭。
1998年初,《南方周末》以《昆明在呼喊:铲除恶霸》为题,曝光了孙小果及其团伙在昆明的恶行。文中提到,孙的母亲多次找到有关办案人员,要求翻看有关孙小果的案情材料及索回孙小果被警方扣留的一些物件。
2019年4月24日,《昆明日报》一条头版消息,将孙小果再度拉回人们视野。
上述报道称,中央督导组进驻云南期间,昆明市加大工作力度,打掉了孙小果、涂力军等一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查处了一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
此次扫黑除恶被打掉的孙小果,就是21年前的“昆明恶霸”。
被判死刑的孙小果,不仅顺利走出监狱,还改名换姓,成为昆明夜场上人尽皆知的“大李总”。并且,一审被判死刑10年后,他还于2008年10月27日申请专利,此事也是由孙母联系代理机构一手操办。
5月16日,《南方周末》再度发文称,每次犯事之后,都是孙小果母亲在背后为其四处活动奔走,而孙小果先后使用的名字——陈果、孙小果、李林宸,姓氏分别是跟随了他的生父、生母和继父。
上述报道称,孙小果的生母最晚在1992年就已在昆明官渡公安分局工作,并被授予三级警督。孙小果的继父李乔忠(后改为李桥忠)曾任昆明五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2002年出任五华区城管局局长,2018年退休。
多方证实与云南省高院原院长孙小虹无关
5月17日,昆明市扫黑办就孙小果案公开表态称,省市有关部门已对孙小果所涉犯罪、相关判决及刑罚执行等问题正在开展调查和审查工作,对存在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当天,中央政法委就孙小果案件,在其公众号“长安街”发声指出,严查死刑犯成为“黑老大”,彰显扫黑除恶来得必要、中央督导来得及时,孙小果及相关问题的调查审查,势必打造一个扫黑除恶的“样板间”,成为各地专项斗争开展的对照和参考。
20多年来,孙小果的家世背景、尤其是神秘的生父迟迟未浮出水面。
坊间传言,孙小果或与上世纪90年代担任过昆明市中院院长、云南省高院院长的孙小虹有关。
公开资料显示,孙小虹,山西夏县人,1991年3月起任昆明市中院院长、党组书记,1998年1月至1999年11月任云南省高院院长。
对此,多名接近孙小虹的人士近日表示,该说法不实。孙小虹虽先后担任昆明市中院院长和云南省高院院长,但孙小果改判时,孙小虹已经离任。云南省相关部门证实了上述人士的说法,孙小虹一家与孙小果并无关系,网上言论纯属造谣。
孙小果如何逃脱死刑惩罚的?
这段时间,关于21年前被判死刑的“昆明恶霸”孙小果,离奇逃出监狱后摇身一变成为夜场大佬的新闻不仅刷爆眼球,也冲击着人们的三观。
孙小果,曾用名陈果,云南昆明人。据传父母是当地警界人士。
1997年11月28日的《云南法制报》以“掩盖不住的罪恶”为题,报道了昆明警方摧毁孙小果流氓恶势力团伙的事件:
1994年10月,还在警校的孙小果曾轮奸女青年,案发后,其出生年份由1975年改为1977年,当年法院判处孙小果3年有期徒刑,后被保外就医,未实际执行刑罚。
1997年11月,自称“昆明黑社会老大”的孙小果还伙同他人对少女张某某进行殴打、侮辱,用竹筷和牙签刺张的胸部,致使张某某负重伤。
孙小果案被列入《中国法律年鉴(1999)》的案例选编中,与之同列的其他案件还包括陈希同与禇时健。在第843页记载着:
1998年2月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加原因强奸罪所判余刑两年四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孙小果等人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小果被打少女照片
然而,2019年4月24日,《昆明日报》一条头版消息,将孙小果再度拉回人们视野。
上述报道称,中央督导组进驻云南期间,昆明市加大工作力度,打掉了孙小果、涂力军等一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查处了一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
经媒体报道,此次扫黑除恶被打掉的孙小果,就是21年前的“昆明恶霸”。
一审被判死刑10年后,他还于2008年10月27日申请专利。
1998年判处死刑的法律流程
新闻刷屏后,很多人在吐槽司法腐败。相比于这个问题,我们倒是更有兴趣从技术角度来猜测:孙小果究竟是如何逃出生天的?
先说明一下在孙小果被判死刑的1998年,对一个犯罪分子判处并执行死刑的整个流程:
昆明市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上诉
云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的同时,核准死刑(彼时死刑复核权下放,云南省高院有权对强奸犯罪直接核准死刑)
云南省高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昆明市中院接到命令后,在七日内执行死刑
执行完毕后,将相关案件材料与执行情况逐级上报最高院备案
云南省高院与昆明市中院同城,如果没有迁过址,在地图上两院之间的直线距离只有1公里,开车五分钟。
从云南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判维持原判,到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再到昆明市中院接到命令,哪怕路上再拖延,相关人员再有意拖拉,恐怕最多拖上十天半个月。
而且,二审维持原判,意味着孙小果一家的“影响力”还不足以撼动二审法院。
留给孙小果的时间,按天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调换死囚?
说到这个事件,有同事脱口而出:找人顶包,调换死囚!
这种可能很快被我们否决了。
因为从操作难度上说,这是hard模式:
也许坐牢能找到愿意顶包的人,但面对死刑,谁能保证枪顶在脑袋上时,那个顶包者还能心甘情愿呢?
更何况,要在短时间内找到一个与孙小果相似却又甘愿顶包的人,难上加难。
而且,顶包者进出看守所也是个问题,会有很多目击证人;执行死刑时的重要流程之一就是验明正身,在场还有检察院派员监督,还要把相关材料上报最高院备案。
这些都会留下太多痕迹与不确定因素,相关的经手人员更不会冒这种险。
从操作难度上说,找人顶包的难度高于让法院不判死刑,这种可能性不大。有这能耐,还不如让法院不判死刑呢。
还有同事细心地注意到,2008年孙小果的“申请专利”明显是为了减刑之用,如果孙小果已经找人顶包执行了自己的死刑,那根本没有必要减刑了。
因此,找人顶包的可能被排除。
真相只有一个!
我们还讨论了其他的可能:
法院拖着不执行死刑?也不可能,不执行案件就还没结,没结案相关人员就一定会被追究,而且同样有检察院监督着。
二审维持原判,但是复核死刑时不同意?这也不可能。当时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维持原判与核准死刑同步进行,在同一份二审裁判书的最后结论部分会同时注明“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对××犯×××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别忘了那个2008年孙小果获得的专利,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重大立功!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执行死刑时可以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分别是:
裁判可能有错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罪犯正在怀孕
孙小果是男的不可能怀孕,裁判已经被二审法院维持了也基本不可能有错,那剩下的选项自然就是唯一的可能:孙小果检举揭发了其他人的犯罪,或者有别的重大立功。
其他的重大立功很好理解,比如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既然孙小果能在2008年申请专利,那早在1998年申请个专利也不是不可能。
当然,走学术路线通常比较慢,可能赶不上枪下留人,相比之下,检举揭发会更简单快捷。
同样是1998年,大概正是这个案件二审期间的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规定,重大犯罪、重大案件“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贩卖毒品的案件,超过50克的量刑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云南作为一个毒品案件频发省,在这方面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
以孙小果能够在94年第一次被判刑时就改户籍、保外就医的“能耐”,想弄点重大涉毒案件的“立功”,也是很容易的。
然后在执行死刑前因为立功而减刑留命,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只要能活下来,继续减刑或者保外就医还不容易?
这种做法不止是孙小果一个,前几年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也同样操作过:
2007年2月,佛山市中级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有期徒刑15年。
二审期间,张海从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某处买到线索,随后用于“立功”,二审法院因张海的立功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将原审判决的15年改判为10年。
当然,以上是我们从技术角度,对孙小果当年逃出生天的猜测,真相仍要等督查组最终公布的调查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