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案引燃舆论风暴,不论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不论主流媒体,还是自媒体,均挺身而出。愤怒、质疑、惊叹、谴责之声,不绝于耳,声震苍穹。
彭拜新闻发布文章《孙小果狱中搞发明?“死里逃生”得说清》。光明网发布文章《孙小果叒被抓了,可人们为何还是怕?》。人民日报质疑《谁是孙小果的权力拐杖?》。侠客岛发文《20年前获死刑,20年后再涉黑,恶霸孙小果后台是谁?》。可谓,字字如刀,句句见血!锥心彻骨。
舆论热议的背后是对公平正义的呼唤!义愤填膺的背后是对罪恶的讨伐!大声质疑的背后是对法治社会的期盼!公平与正义不能蒙尘,国家法治不容亵渎!
孙小果,男,汉族,曾用名陈果、李林宸,籍贯云南昆明,身高1.70米。1992年入伍,曾是武警昆明某部一个上等兵,后进入武警某学校学习,直到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1994年10月轮奸犯罪,半年后取保候审,再半年后判处有期徒刑2年。但自始至终,没有收监执刑。
(2)1997年,孙小果及团伙作案8起,涉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等等。1998年2月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3)孙小果被判处死刑,应执行。不但没有执行,反而,2010年就开始狱外活动,经营多家夜店、酒吧,开设俱乐部、餐饮公司,直到近日,第三次被抓获。
纵观该案,扑朔迷离,令人拍案惊奇。法律犹如魔术,在一些人的手中,轻而易举地变幻着花样,且释放出三大疑团:
身份年龄疑团。孙小果第一次犯罪,其年龄显示未满16周岁。这是他取保和轻判的关键。那么,该究竟是1975年10月27日生?还是1977年10月27日生?其中,有没有猫腻?经得起认真调查么?
在当年的强奸案中,究竟是不是未成年人?如果不是未成年人,是如何弄成未成年人的?谁是真正的操刀者?身份证件是如何变通的?年龄证明是如何出具的?办案人员是如何调查和取证的?这有什么具体规定么?又能如何监督制约?
孙小果后来改名李林宸,两个名字是不是同一个身份证件?是不是同一个头像?是不是同一个身份号码?如果是同一个,能不能查到犯罪记录?如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证件,那么,李林宸能不能查到犯罪记录?如果查不到,是怎么洗白的?谁给洗白的?
死里逃生疑团。孙小果被判处死刑后,为什么没有执行?据称,他有重大发明专利,那么,他的重大发明是什么?是他本人的发明?还是“借”别人的发明?有没有经过专家论证和质询?符合法律程序么?
在这方面,法律程序是什么?这个程序严谨么?经得起现实检验么?谁有权力,最终拍板承认死囚的发明和专利?这个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了么?多年来,这个权力是怎么运行的?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即使真有重大发明,孙小果正常减刑最早应在2012年8月出狱。为什么该于2010年左右就开始狱外活动呢?这又是办理了什么法律手续?这个法律手续合法吗?受到社会监督制约了吗?
孙小果背景疑团。孙小果究竟有什么样的背景?他的亲生父亲是谁?继父是谁?母亲是谁?网上查看,孙小果的母亲是一位普通警察,父亲是一位公安分局的领导。如果仅仅是这样的地位、身份、权力,就可以如此妄为,践踏法律如平地,那么,我们的法律为什么如此脆弱、松懈,不堪一击?
如果孙小果的背后,还有更大的权力?那么,是什么权力?又是如何干涉司法公正的?如果没有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没有中央扫黑督导组重点督导,云南省自身能够解决这一个问题吗?能够还法律一个尊严么?如果不能,那又是为什么?
孙小果案或许并不是孤例,而是一起被曝光的特例。那么,是不是还有张小果、王小果、刘小果案呢?是不是还有痛苦的呻吟?无奈的委屈?亵渎的法律和扭曲的尊严呢?
孙小果案是浮在水面上的一个油花。无论什么样的权力和地位,如果能造成这样的结局,都是一个法的悲剧,是对文明的羞辱。它给我们三点启示:
启示之一:个案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底线。没有个案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如果一起个案可以光明正大的不公正,那么,就有一百起、一千起、一万起,甚至,每一起案件,都打上权力的烙印。当一个人以身试法的时候,他还可以得到权力的恩典,这是多么悲惨,多么无耻,多么愚蠢!这是对社会智商的羞辱。
当权力和法律碰撞的时候,如何确保法律胜?当亲情、金钱、美色和法律碰撞的时候,如何确保法律胜?这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条件。如果法律不是权力的对手,那么,人民自然就会指望权力,那么上访事件就会纷至杳来,不绝如缕!
启示之二:监督、制衡、程序是司法公正的基石。社会如何监督司法?媒体如何监督司法?立法机关如何监督司法?纪检、监察部门如何监督司法?必须有一个硬性的规定。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缺乏制衡和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堕落。请把司法权装进笼子。
律师、检察是司法制衡的重要手段。律师的地位要提高,要有法的保护。检察机关的责任要加大,有法律规定。审判制度要公开公正,有严格的程序。在制定制度的时候,我们必须假设每一个人都是不可靠的,都是会倾向权力、金钱、人情、美色的。
法律要实行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在司法制衡上,我们要假定每一个司法人员都是不可靠的。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推动法治建设走向一个更高的台阶。因为,人性有无限种可能,依靠道德修养,自我克制,找不到司法公正。
启示之三:对遭遇不公的人群要有一个救助途径。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法行为祸患尤烈;不法行为弄脏的不过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是将水源败坏了。”孟德斯鸠说:“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如果判决是公正的,但没有执行,那么,这个公正还有什么意义和价值?人生最大的痛苦就是有理打输了官司,就是在自己遭受不法伤害时,司法不但没有给予救助,反而对自己造成了二次伤害!
法治社会有必要通过司法程序,给可能遭受不公的人群一个继续寻求公正的机会。谁亵渎了国家法治,谁必须受到法的惩罚,付出更沉重的代价。2019.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