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伏法,我想起了自己的一篇旧文
2月20日,孙小果被执行死刑。这一天,人们好像已经等了很久。我是说,如果1998年2月判处孙小果死刑的那个一审判决没有被改判的话,这正义的一天应该是在22年前。
但是法律人,不要说什么“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必须承认,迟到的正义仍然是正义!至于另一句话,“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希望也是再一次得到了确证。
根据官方发布的“孙小果被执行死刑”的消息,就可以知道该案之跌宕起伏,堪比任何最扣人心弦的大戏。我不厌其烦列出以下的关键节点,不是为了凑字数,而是想再一次感受该案的戏剧性。
(1)1995年12月,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然后保外就医,未被收监执行。 (2)1998年2月,孙小果因在非法保外就医期间又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审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1999年3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作出改判,判处孙小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2007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孙小果有期徒刑二十年。 (5)2019年7月18日,因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又决定再审。 (6)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依法公开宣判,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一审判决中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与孙小果新犯罪行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2020年2月12日,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这跌宕起伏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两个细节:一个是,2007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究竟是基于什么样的特别原因,而对一桩九年前的案件进行再审?另一个是,2019年12月23日的这个判决,仍然是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一审判决”的维持,外加新罪的判决。
该案有很多的看点,但总体的印象一定包含这个:在获刑、出狱、获刑、改判、出狱、获刑的整个过程中,孙小果可谓是用尽了能用的、不能用的所有法律资源。
看到这句话,稍有点年纪的法律人一定能够隐约想起,2003年的辽宁黑社会老大刘涌的案件。刘涌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然后又被改判死缓,最后又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在这曲折的过程中,当时就有网友感叹:刘涌虽然还是死了,但他用尽了可以利用的全部法律资源。言下之意,也是死而无憾。
后来,大约在2004年下半年,我曾经写过一篇小文章,将刘涌案和当时同样轰动一时的“抢下留人案”作了一个比较,觉得如果“抢下留人案”的被告人董伟如果也能像刘涌那样用尽全部可以利用的法律资源,说不定可以不死,只判个死缓也是有可能的。(年纪不够大的人,这两个案件可以百度,17年前真的不算太久。)
所以,看到孙小果被执行死刑的消息,我突然想起16年前写的那篇文章。该文曾以“法律资源的矿脉弯弯曲曲?”的题目,刊印在朋友自己办的一个非正规刊物上,后来在“法律博客”的个人主页上分享过。如今,“法律博客”已经关闭运营,这篇文章也已经淹没在浩瀚的信息宇宙中。幸好自己留有底稿,借此机会,改个题目,再拿出来分享一下。文章基本保持原貌,以下是旧文:
罪案中,谁有机会
用尽可用的法律资源
2004年3月15日,田文昌、朱占平二位律师在西北政法学院(今西北政法大学)作了一场题为“辩护律师的社会责任”的报告。虽然我没有聆听这场报告,但是看到这两位律师的名字出现在同一张海报上,心中还是禁不住产生了许多联想。
这一天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不知道这是巧合,还是主办者刻意的安排;但不管怎样,它都使得这场报告具有了某种象征意味。的确,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很像是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当事人是法律服务的消费者,律师则是提供这种服务的“商家”。尽管这样的类比可能会使律师们感到有些沮丧,但是,在这种供求关系中,除了强调“交换”和“利益”之外,其实也并没有抹杀律师所应担当的社会道义。
田文昌律师的大名早已如雷贯耳,不用多说。之前,他刚刚作为案辩护人代理了影响巨大的刘涌案。朱占平律师则因在2002年代理了“枪下留人”案而一举成名,在此之前,他不过是偏处西北一隅的一个普通律师,并不为人所知——至少,他与田大律师那响亮的名声不可同日而语。很可能,这次将报告的题目定为“辩护律师的社会责任”,想必与他们分别代理这两起案件的的办案心得有关。
刘涌和“枪下留人”案的被告人董伟虽然最终都被“正义的枪声”送往地狱,但是在这条不归之路上,二人眼里的风光却是不同的。用一位网友的话说,“刘涌用尽了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资源”,走完了所有能走的法律程序,期间还有多名法学专家联袂为其出具辩护性的法律意见书,即使他不能含笑于九泉,至少也是死而无憾。而“枪下留人”案的种种疑点和程序瑕疵表明,董伟虽然并非无辜,但至少也是属于“可杀可不杀”之列,生的希望应该是很大的,然而在并没有像刘涌那样用尽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资源时,就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所以,当我看到写有两位律师大名的那张海报时,首先想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假如董伟当初聘请的是田文昌律师,结果会怎样?
陈兴良教授在对“枪下留人”案发表评论时认为:在现行(注:指2002年之前)死刑立法和司法的语境中,董伟被执行死刑是本案合乎逻辑的必然的结果。(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以“枪下留人”案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3页。)最初,我对陈兴良教授的这一看法很是认同,但是,就在上面那个问题闪现于脑海的一瞬间,我又对董伟命运的必然性产生了怀疑。
如果说“立法和司法的语境”总是能够让我们得出某种可以预期的必然的结论,则至少还可以表明我们的法律得到了一体的遵循,即使法律和制度本身存在某种缺憾,也不会伤害到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公平感。在一个法律具有权威并被信仰的社会,一个称职的律师对案件结果所做的预期应该能够与法官最后的判决达致一致。然而,法治社会的这种理想状态毕竟还只是“理想”,有时,司法过程的最后结果难免超出我们的“预测可能”。
一个判决的形成,通常是各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各种权力和利益反复博弈的结果。因此,要保证司法判决结果不出意外,当事人除了需要了解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之外,还必须对可能影响判决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的评估、权衡和掌控。且不说别的,就算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还有个自由裁量权如何使用的问题;此时,对天平进行微调的砝码究竟是什么,恐怕就有些微妙了——即使你明白了其中的玄机,也未必就能搬得动那个砝码。
譬如,能够聘请一个好律师,就有可能使相同的案件获得相异的结果,即使这种结果上的相异只是“死刑”与“死缓”的区别,对当事人来说却是生死攸关大事。但是,谁都知道,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好律师的服务是需要拿重金“购买”的,这就意味着,律师中的精英分子(包括兼做律师的法律学者)有可能成为稀缺资源而被富人们垄断。在此,“好律师”前面的“好”字并不具有道德评价的性质,而只是对其法律技艺、社会影响力、人际关系资源等综合素质的判断,因为这其中的每一个方面都会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并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所以也会成为一个律师身价的决定性因素。
在一个有丰厚报酬的案子和一个没有报酬或者报酬较少但却同样费时费力的案子之间,可以肯定,大多数律师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人之常情,我们根本不应该由此指责律师们“见利忘义”;因为,虽然律师们所做的工作最有可能成为“正义的事业”,我们却没有足够的理由为他们设定一个过高的道德标准,要求他们成为完全的利他主义者。律师界又不是圣人乌托邦,我们不能指望好律师总是为穷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而在富人们的佣金面前不为所动。当然,只为追求法律公平和正义的律师一定是有的,这一点笔者确信不移。不过,与广大的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相比,这样的律师毕竟还只是杯水车薪。
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领之下,律师们自然而然会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至于当事人,也得掂量掂量自己的钱袋:财大气粗者可以请大律师、名律师;囊中羞涩者只好等而下之,量力而行;至于一贫如洗者,还有个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体现最低限度的权利关怀。这似乎很公平,也没有忘记穷人实现法律平等的权利。
然而,我们究竟依靠什么来保证不拿钱的律师和拿钱的律师、拿钱少的律师和拿钱多的律师提供相同质量的法律服务呢?依靠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吗?就算我们暂且相信了这一点,也还有一个问题必须面对: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是有高下之分的,执业环境(包括律师的人脉资源、社会影响力)也有天壤之别,这不可能不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律资源的有效利用。
在“枪下留人”案中,朱占平律师勇闯最高法院递交“紧急申诉书”,不可谓不尽心尽力。但是,他毕竟没有田文昌律师那样的社会影响力,所以,董伟还没有用尽所有可以利用的一切法律资源就被执行了死刑判决——法学界的“唇枪舌剑”也好,社会公众的“一声叹息”也罢,都只是在尘埃落定之后重新荡起一缕终将散去的烟尘罢了。明天,太阳照常升起,生活依旧如故,我们曾经被触动的神经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重新变得麻木。董伟只是个小人物,他是陕北(在许多人的心目中,陕北几乎就是贫穷的代名词)一个普通农民的儿子,一个社会闲人。而刘涌则不同,他是一个老板,一个黑社会老大,一个腰缠万贯的富翁。然而,这难道就是刘涌得以用尽一切法律资源的原因?
我们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所以强调,乃是因为不平等的现象很容易发生。但是,法律和司法制度只能防范导致不平等的制度内因素,对制度之外导致不平等的因素却是无能为力的。何况,与法律有关的不平等并非都可归咎于司法腐败或者法律本身。譬如,由于个人财产多少而对法律服务资源调动能力上的差异,就是一种让我们无话可说的不平等。毫无疑问,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也可能同样成为法律面前的弱势群体。
虽然司法制度本身并不会因当事人财产多少而对他们区别对待,但是律师服务乃是准市场化的资源。在司法文明之花盛开的地方,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金钱至少可以换取一位高水平的律师的帮助,这种帮助可以让你有机会用尽一切可用的法律资源,说不定结果就会有所不同。
所以,假如董伟当初聘请的是田文昌律师,假如也有阵容强大的法学家团队为他出具法律意见书,他或许还能保住一条小命?
……但是,董伟请不起田文昌这样的大律师,他缺乏穷尽地开掘能够动用的全部法律资源的基本条件。人生而平等,而他碰巧是一个穷人,这纯属偶然。但,这是否又是董伟命运必然性的一个理由呢?我不能肯定。
我真的不能肯定。【完】
当然,与刘涌稍有不同的是,孙小果之所以能够用尽一切能用、不能用的法律资源,除了他的金钱、家庭背景,权力的因素也发挥重要的作用。可用的法律资源,人人皆可用;但是,利用法律资源的能力,却要看自己的造化了。
平等乎?当然。然,又不尽然。
“感谢”孙小果,这块“高级黑”,无意成就了一点“低级红”,让沉睡的旧文又现出一线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