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孙小果执行死刑。至此,孙小果案暂时告了一个段落。
孙小果案之所以引起轰动,除了其社会危害的严重性,主观恶意的危险性,更在于其死而复生的戏剧性,了解孙小果案件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帮助孙小果减刑的,竟然只是区区的一个专利申请,那么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专利,竟具有令人起死回生的魔力,让本该在好几年前就应受到法律制裁的恶魔逍遥于世呢,今天叨叨刘就结合专利法的相关知识,带各位读者一起品品那个让孙小果死而复生的专利申请——联动紧锁式防盗窨井盖。
一、实用新型专利or发明专利
据有关媒体报道,孙小果先后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和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期间,孙小果得到了共两年八个月的减刑。孙于2009年1月被移送至云南省第二监狱,累计减刑两年零八个月,其中常规表现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媒体广泛关注的“发明专利”减刑为一年零五个月。据知情人士透露,孙的“发明”是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完成的,在第一监狱服刑期间,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认定,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期间获得了专利证书。
图1.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那么孙小果申请的到底是一个什么专利,其价值竟然堪比免死金牌,能让一个恶贯满盈的死刑犯免于一死呢。首先我们可以从图1高亮处看到,孙小果申请的是“实用新型专利”而非“发明专利”,虽然都叫“专利”,但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为帮助不熟悉专利分类的读者朋友理解,现将两种专利的区别整理列表如下:
表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对比
专利种类 |
发明 |
实用新型 |
保护对象 |
产品、方法 |
产品 |
保护内容 |
对产品、方法(用途)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形状,构造方面的改进 |
保护期限 |
20年 |
10年 |
审查要求 |
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 |
形式审查 |
创新要求 |
高 |
低 |
审查周期 |
2-3年 |
8-10个月 |
总而言之,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本质性的不同:
(1)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申请周期不同
发明专利申请周期长达2-3年;而大多数实用新型专利批准时间都在1年以内。
(2)两者技术要求不同。
发明专利强调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要求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授权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则一般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结合提出新的技术方案的保护,其要求技术方案应当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授权无需经过实质性审查,相比发明专利,在技术突破和技术水平上处于较低水平。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相比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授权速度快,授权要求低的好处,理论上来说,只要专利不是很无厘头(比如长生不老药,永动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大多都能通过。但是由于缺乏实质性审查(审查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这一过程需要结合专业知识,花费时间往往较长),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价值普遍低于发明专利。
那么到底怎样的专利才能达到获得减刑的效果呢?《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服刑人员获得发明专利可以得到减刑等奖励。因为如果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可以算是立功表现(按专利产生的效益、贡献大小可获得如重大立功,立功,或者嘉奖、表扬等),有立功表现就可以作为减刑的必要条件、减刑幅度计算的依据,但不是充分条件,为此申请专利是可以得到减刑的。下面是监狱法和刑法的相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
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由此可见,专利减刑的确存在着操作上的可能性,但是《监狱法》和《刑法》中都强调只有做出具有“重大技术革新”的发明创造的人,才有可能获得减刑,那么孙小果的“实用新型专利”称得上“重大技术革新”么?
二、孙小果的发明是个啥?
图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局部)
图2是孙小果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中“说明书”的部分,从说明书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孙小果发明的是一种能起到防盗作用,且价格低廉的窨井盖,即我们俗称的下水道盖子(见图3)。
图3.窨井盖
窨井盖我们见得多了,那么孙小果设计的这款“联动紧锁式防盗窨井盖”到底独特在哪里呢?结合说明书附图(图4),权利要求书(图5),说明书(图6),我们可以了解到,这款窨井盖的底部具有一种特殊的锁紧装置,能有效解决窨井盖被盗的问题(常见的窨井盖往往没有紧锁装置,只是扣合在下水道开口处,因此常常会被不法分子以简单的方法撬走)。此款窨井盖的紧固装置,简而言之,就是以一个转动扳手为钥匙,窨井盖中心的开口为锁孔,通过扭动紧锁装置中的调节轴(即附图中位于窨井盖中心的竖直轴),在蝶形螺母,连接臂的作用下调节伸缩臂(位于窨井盖底部的横轴)的长度,从而实现窨井盖的卡和与解锁。
图4.说明书附图
图5.权利要求书
图6.说明书(局部)
三、孙小果的发明够得上减刑标准吗?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得出结论,该窨井盖的确是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所称的“实用性”的,因为该窨井盖通过加装紧固装置的技术方式,解决了窨井盖容易被盗的技术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技术效果。但是光有实用性,还远远达不到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程度,更够不上获得减刑的标准,否则随便发明个桌子,椅子也能获得专利授权甚至减刑了,那么孙小果的这个专利是否符合“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这一减刑标准呢。
为证实孙小果的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叨叨刘以“防盗窨井盖”为关键词进行了专利检索,发现符合“防盗窨井盖”这一发明关键词的专利高达上百件,但是通过仔细对比,叨叨刘并未发现与孙小果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涉紧固装置类似的方案,也就是说这些对比文件没有给出以专利申请文件所述紧固装置解决窨井盖防盗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孙小果的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进步,而通过在窨井盖添加专利申请所述的紧固装置,的确可以有效解决窨井盖被盗的问题,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所以从这一点上看,孙小果的发明是具有创造性的。
图7.防盗窨井盖对比文件(部分)
综上所述,孙小果以“联动紧锁式防盗窨井盖”进行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但遗憾的是,对于“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定义,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对此法条的理解上存在着一定的解释空间,以至于专利发明被不法分子当成了逃避刑责的免死金牌,通过买卖,编造专利等方式获得逃出升天的机会。孙小果一案,无疑充分暴露了专利减刑在实际操作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如何证明实际发明人是罪犯本人?如何定义发明具有“重大技术革新”?减刑的尺度如何把握?以上问题都值得立法工作者在未来进行完善,真正让“专利减刑”的初衷得到实现。
那么是否所有用于减刑的专利都是没用的“垃圾”呢,未必,下期为您解读史上最强死刑犯和他的无刷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