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当中,我们常常面临许多选择, “选择困难症”患者身边绝对不占少数。这或许是由于选择总是有这样那样的标准。也许“今天吃什么”这样的选择并不困难,但当选择涉及到人的性命,涉及到道德上的难题时,可就不那么友善了。
如何面对道德上的进退两难(moraldilemma)?如何做睿智的选择?公正又何处可寻?
霍尔姆斯杀人案/
这个案件在历史上是真实发生过的,并且在法庭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1841年4月19日,威廉布朗号在海面上行驶,撞上了冰山,就像泰坦尼克号那样,于是,船开始下沉。船上配备了救生艇,大艇只能装下十几个人。然而,在船下沉的过程中,人们出于求生的本能,拼了命地往艇上爬,最终,艇上装了31个人。不巧的是,那天海上下着雨,超载使水几乎要漫进艇内。在坚持了24小时后,水开始进入艇内。船上的人不得不做出选择。
假如是你的话,你会怎么办呢?
分担灾难原则/
少数人的自我牺牲可以使大多数人保全生命,而由于没有人自愿成为牺牲者,那么谁都别活就是更好的选择。
他们可以什么也不干,一起等死。
但我们也看见了,谁都别活这样很亏,明明扔下去点人大家就都活了。
于是,我们有了第二条路,让少数人牺牲,从而拯救多数人的生命。这个时候就会有很多很多选择的原则了:
(这里列举的一些没有按优劣顺序排列,因为真的没办法排……)
尽可能多的保全生命----无论决定适用何种选择原则,所导致的牺牲者都应该最少。那么在这里,把最重的人扔下去可以保全最多的人。
(是不是觉得减肥特别有动力?要不然最先下去的就是你!)
乘客的安全第一-----无论决定适用何种选择原则,都必须有效的保障所有乘客的安全。也就是说,宁愿多扔几个人下去,也要保证艇不沉不翻。
保全家庭和海员------没有海员,没人指导航行。如果拆散家庭,又会导致很多问题,比如把丈夫从妻子和孩子旁拿走,这时候是很残忍的。因此,如果按照这条原则,牺牲的会是单身狗。(不多说了,回家找对象吧。)
那么实际上,霍尔姆斯这个人选择的就是这条原则,他把14名单身男乘客扔了下去。。。
先抓到,先扔掉------字面意思,简单直接。
先进后出(或资历原则)-------牺牲那些最后上船的人,即认为他们导致了船超重。
弱者的自我牺牲----体弱的、年老的或有其他麻烦的人自愿牺牲。
牺牲弱者----牺牲那些体弱的、年老的或有其他麻烦的人。
*弱者的自我牺牲和牺牲弱者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弱者主动进行自我牺牲,即自己跳下小艇,而后者指的是弱者被动的牺牲,即被别人扔下去。
同等风险-----通过平等的抽签方式,牺牲那些不走运的人。
这可怎么选啊!!!!!!!!!
更糟糕的是,有人提出要考虑康德条件。
康德条件------如果使用某一原则做出选择,必须保证所有人都同意使用该原则进行选择。而在实际情况下,这根本不可能。
欢迎来到道德哲学的世界。脱发愉快!
电车难题/
1967年,菲利帕·福特发表的《堕胎问题和教条双重影响》中,首次提到了“电车难题”。这个思想实验,可以追溯到伯纳德·威廉姆斯提出的枪决原住民问题:假设一个植物学家,有天到一个独裁国家中游玩。当地独裁者逮捕了20名无辜的印地安人,以涉嫌叛乱,全部判处死刑。但是这个独裁者提出一个建议,身为客人,如果这个植物学家亲手枪决其中一个印地安人,其他19个人就可以因此被释放。这个植物学家是否应该亲自枪决一位,以拯救其余19人,还是拒绝动手,坐视这20个人都被枪决?
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幸运的是,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然而问题在于,那个疯子在另一个电车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考虑以上状况,你是否应拉杆?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提出者:英国法理学家哲学家 杰里米·边沁
判断好坏的标准,就是是否造成幸福最大化。
所谓幸福最大化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有相同份量,且快乐和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只是“负的快乐”。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所以功利主义也被称作是结果论。
在此情景中,五个人的快乐多余一个人的快乐,因此要拉拉杆。
你会不会觉得功利主义逼格还不够,其实它会升级的,我们来看功利主义2.0版-----双层功利主义
我个人把它理解为深思熟虑后的功利主义。
在此案当中,双层功利主义认为。如果只要可以救更多人就可以随便杀人,社会会陷入混乱和恐怖之中,因此没有满足幸福最大化。
似乎有种功利主义起了内讧的感觉?
义务论/
提出者:康德
它是与功利主义和结果论完全相对的一套理论。在此案中,义务论者会认为被杀死的那个人也有自己的姓名、家庭、权利等等,而他被利用了,目的仅仅是为了拯救其他五个人的生命。义务论者认为,道德即向拥有不同权利的人实施义务,而不仅仅是最多数人之最大幸福这样的加减乘除,功利主义没办法解决道德伦理的难题。
变式-----你会推下那个胖子吗?/
你站在天桥上,看到有一台刹车损坏的电车。在轨道前方,有五个正在工作的人,他们不晓得电车向他们冲来。一个体重很重的路人,正站在你身边,你发现他的巨大体形与重量,正好可以挡住电车,让电车出轨,不致于撞上那五个工人。你是否应该动手,把这个很胖的路人从天桥上推落,以拯救那五个工人,还是应该坐视电车撞上那五个工人?
这两个事例看起来很相似,可是神奇的是,很多人表示愿意去按下开关而并不愿意推下胖子。同样是杀一救五,为什么呢?
心理学/
在对某些类型的道德难题做出判断的时候,人的大脑中负责情感活动的部分比负责认知活动的部分更为活跃,尤其是当有人受到直接的人身侵犯时。
将人推下桥,是徒手夺人性命的行为,由于我们都害怕被人杀害,因此会厌恶这样的行为。
因此,两个案例在认知上相似,但心理情感上不同。
宗教哲学/
双效原则--------(由天主教会提出)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一个善的行为,虽然兼有恶的结果,也是可以允许的,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该行为本身,在道德上必须是善的,或至少是中性的。
(2)行为人不能主观希望恶果发生,但可以允许其发生。如果能够避免恶果而同样达成善的效果,他应当这样做。
(3)善果与行为本身的关系,其直接程度,必须等同于或高于善果与恶果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善的结果必须是由这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不是通过恶果间接造成的。否则,行为人就是以恶果为工具来达成善果,这是永远不能被允许的。
(4)善果之可取,必须足以弥补恶果。
我们依照双效原则,会得出可以按下开关,而不可以推下胖子:
(1)改变电车路径在道德上是中性的,而推胖子下去本身不是一个善的行为。
(2)当我们按下开关的时候,并不希望那个人被杀死,假如他挣脱束缚逃走了,我们会很开心,而推胖子,是怀着希望他死的心的。
(3)我们在按下开关的时候,并不是希望杀死那一个人然后利用这个人的身体来制止电车,而是利用该行为直接、立刻的效果来挽救5个人的生命,只是后来电车造成了另一个人的死亡,并不是按下开关这个行为。而推下胖子直接造成了他的死亡。
(4)救5个人的善大于救一个人的恶。
你会不会觉得纳闷?当我们用缜密的道德论证来分析这件事的时候,说了这么多,此刻可能还有些晕,而心理学却可以简单的将其解释为情感上的厌恶,也就是我们的直觉。
伦理直觉主义/
我们是否有时会以道德论证来为直觉找理由?
为什么不想推胖子?直觉啊……
用道德论证来为自己的直觉找理由,听起来也像人类爱做的事……
但是
缜密的道德论证是否能够改变我们一些直觉的判断从而促使我们做出更优的选择呢?
我想答案一定是肯定的。
也许电车难题和现实生活中某个特定抉择之间的区别,也值得进行道德上的思考。虽然现实生活中不大可能遇到电车难题那样的抉择,但是学会将个人权利和最多数人之幸福区分开来,也许会成为现实道德选择中的一个因素。
还不过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