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问题是世界各国通病,也是难以根治的顽症。当年中国共产党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对腐败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中央苏区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贪污、浪费、挪用公款等形式的腐败现象和犯罪行为。
针对腐败现象和犯罪行为的易发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毛泽东特别重视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思想教育与法纪处分相结合,并制定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
一方面,他重视“教养”先行、防微杜渐,通过党校、苏维埃学校及各种训练班等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列主义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要求坚定理想信念。
保持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的党性修养和优良作风,树立一心为民、无私奉献、为苏维埃奋斗的思想,这就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党政干部的阶级觉悟和抗腐拒变的能力。
另一方面,把惩治腐败和犯罪纳入法制轨道,制定并领导执行了相关法律措施。1933年12月,毛泽东和项英联合签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明确规定:
凡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苏区货币,当时1元可约买42斤大米或10斤猪肉,官兵伙食不含粮食每人每天5分左右)处以死刑。500元以下者视具体金额分别判处不同年限监禁或劳改。
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玩忽职责,管理不善,存放不妥,造成损失,轻者重罚,重者法办。
在毛泽东等的领导下,1932年5月9日打响了惩腐第一枪枪毙了犯有谋财害命、强奸妇女、贪污腐化等罪行的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陞。
此后,还枪决了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科长唐仁达,他侵吞各种款项34项共折合大洋2000余元。枪决了中央总务厅苏大工程处主任左祥云,他贪污公款246.7元,并识图携款潜逃。
据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公布数据显示:
仅在1934年初的两个多月里,在中央一级的反贪污检举中,“查出贪污公款二千零五十三元六角六分、棉花二百七十斤、金戒指四个……
贪污分子送法庭制裁的二十九人,开除工作的三人,包庇贪污与官僚主义者送法庭的一人,建议行政机关撤职改调工作的七人,给严重警告的二人,警告的四人。
依据是:苏区1元可买10斤猪肉,比照现在猪肉价格肥瘦兼备价10元/市斤,瘦肉价格22元/斤,均价则为16元/市斤每元可买10市斤,相当于1元约等于160元。
所以贪污500元以上枪毙就相当于现在贪污160x500=80000元!8万就枪毙!!当然就今天的国际国内的纷繁复杂的经济斗争形势而言,的确不能只是比照圈圈框鸭蛋枪毙几个几十个甚至千万个贪官那么简单。
而我党和政府的反腐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用简单地枪毙贪官的方法反贪腐隐藏着巨大的惩腐风险,其后果可能造成小贪替罪,巨贪深藏的的严峻态势,所以毛主席“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的光辉教导依然可以用作反腐惩恶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反腐败已成为国内外各界的共识,不断打破“禁区”和“惯例”。改革开放以来从未有过的反腐力度,预示着中共反腐进入“新常态”。